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
項目編碼 | D18003 |
事項名稱 |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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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業(yè)務指導部門 | 商務部 |
審批對象 | 企業(yè) |
審批層級和部門 | 商務主管部門 (省、市) | 依據類別 | 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 |
設定依據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(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號,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)第十條: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,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(guī)定。 《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》(2012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620號)第五條:從事對外勞務合作,應當按照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(guī)定,經省級或者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,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。第七條: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(yè),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(qū)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(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)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(guī)定條件的證明材料。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,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。予以批準的,頒發(fā)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;不予批準的,書面通知申請人。 |